关于第71320275号“川岛私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川岛私立 71320275

阅读:65754 2025-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付强强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法智享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胜锡 委托代理人:杭州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71320275号“川岛私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前,申请人早已在服装领域大量使用宣传“川岛私立”、“川岛私立学…

  申请人:付强强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法智享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胜锡

  委托代理人:杭州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71320275号“川岛私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前,申请人早已在服装领域大量使用宣传“川岛私立”、“川岛私立学院”服饰品牌,在行业内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服饰品牌名称。被申请人除了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品牌名称外,还抢注了如“火星家JK制服”、“怪咖香蕉”、“Sweetheart girl”等热门词汇品牌标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销售订单及销售数据、产品照片、微博及抖音等宣传截图、相关店铺混淆误认截图、“陈胜锡”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品牌内涵,经推广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直接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始终秉持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在自身主营类目进行品牌维护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也未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网络销售订单、发票、网络搜索截图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补充提交了聊天截图、出货单、快递单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校服;西装外套;毛衣;衬衫;服装;外套;套服;针织服装;裙子;连衣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销售订单及销售数据、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表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了“川岛私立”商标,并在多个网站进行宣传销售,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争议商标“川岛私立”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双方店铺销售情况等证据可知,双方当事人的商品已在实际销售中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订单等证据多为模糊不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服装等商品上对“川岛私立”商标的使用早于申请人。因此,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1320275号“川岛私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川岛私立 713202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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