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2195号“阿里云百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阿里”这一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其与其他文字组合,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