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乐事 只为快乐生活 52755369

阅读:117699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恋企业管理(石家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恋企业管理(石家庄)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黄梅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52755369号“乐事只为快乐生活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恋企业管理(石家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恋企业管理(石家庄)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黄梅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52755369号“乐事只为快乐生活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事只为快乐生活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7188号“乐事”商标、第5868450号和第37107519号“乐事LAY'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制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7187号“乐事”商标、第5868187号和第37107519号“乐事LAY'S及图”核定使用在第30类“鱼皮花生、玉米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均为“乐事”,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其注册并使用在“土豆片(油炸)”等商品上的“乐事”系列商标在相关消费者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为黄梅芳,其在第32类商品上反复申请注册了第33180222号、第42591708号、第42716137号、第42708132号等多件“乐事”商标,上述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均被我局裁定因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而被决定不予注册。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土豆片(油炸)”商品上的第1986840号“乐事 LAY'S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人辩称被异议商标为其第3316829号“乐事”商标的延续注册,但商标注册人对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故被异议人所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的主体相近就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55369号“乐事只为快乐生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乐事 只为快乐生活 527553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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