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华隆酸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73516号“酸Q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52995号“小酸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