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999154号“尚品·香樟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尚品·香樟树 80999154

阅读:106945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通香樟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99154号“尚品·香樟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商号、地区等因素设计而成的,并非指向商品的原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

  申请人:南通香樟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99154号“尚品·香樟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商号、地区等因素设计而成的,并非指向商品的原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眼查截图、文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香樟树”,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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