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802201号“APPLE SUG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PPLE SUGAR G1802201

阅读:51970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PPLE SUGAR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2201号“APPLE SUG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对商品的原料或其他特点进行描述,具有较…

  申请人:APPLE SUGAR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2201号“APPLE SUG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对商品的原料或其他特点进行描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金山词霸、朗文、柯林斯、剑桥词典就“APPLE SUGAR”的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官方网站的页面截图、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域外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PPLE SUGAR”可译为“苹果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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