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450835号“应元科技 YINGYUANKE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应元科技 YINGYUANKEJI及图 81450835

阅读:110385 2025-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应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50835号“应元科技 YINGYUAN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19854号“应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60242号“…

  申请人:北京应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50835号“应元科技 YINGYUAN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19854号“应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60242号“应元真空 YINFL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696493号“元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416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711158号“陆志电气 LUZHI ELECTR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54009号“蒸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19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263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306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部分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体育用护目镜;安全头盔;太阳镜”等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七至九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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