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德富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兆帅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38172099号“巴得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巴德富”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8658877号“巴德富BATF及图”商标、第18658948号“巴德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商标信息;2、在先裁决书;3、申请人部分荣誉证据;4、网络宣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清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树脂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天然树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