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三好内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科文(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60778号“爱麻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4954号“爱马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80986号“爱马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52906号“爱马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79725号“爱麻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272089号“AI爱马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无需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