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管忠南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70420号“管氏 好又多GUANSHIHAOYOU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6621号“好又多饼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84867号“好又多 HAOYOUDUOCH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664569号“好又多生活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023996号“管氏烧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023697号“管氏秘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124204号“管氏容妆 GUANSHI EYEBRO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028188号“管氏烤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009071号“管氏蜜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009485号“管氏烤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017343号“管氏翅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113836号“庆中环QINGZHONG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753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一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