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96543号“桩子尚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桩子尚品 59396543

阅读:102945 2025-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桩庄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59396543号“桩子尚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88138号“尚品宅配”商标、第49860471号 “尚品屋师SHA…

  申请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桩庄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59396543号“桩子尚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88138号“尚品宅配”商标、第49860471号 “尚品屋师SHANG PIN WU SHI”商标、第54823850号“尚品宅配维意”商标、第54848079号“尚品宅配绘家”商标、第55953823号“尚品宅配 全屋定制BIM整装”商标、第56808559号“尚品宅配•新居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9288036号“尚品宅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尚品宅配”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关联主体的资格证明文件;2、“尚品宅配”受保护资料;3、申请人及“尚品宅配”所获荣誉;4、“尚品宅配”广告宣传材料;5、“尚品宅配”家具销售区域、销量、销售额、税收、行业排名材料;6、上市证明、新闻报道、期刊;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青岛桩庄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核准于2024年3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申请在先,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认读方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于市场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9396543号“桩子尚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桩子尚品 593965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2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