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惠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77353号“悦心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88418号“悦心学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88488号“悦心领导力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29859号“悦心养老 JOY SHINE PE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20420号“悦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768266号“心悦 二手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753304号“心悦 二手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396952号“悦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814960号“悦心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8652399号“悦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0222414号“悦心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引证商标九、十正处于等待驳回复审阶段,其权利状态均不稳定。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已共存。申请商标经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流程查询结果、商标暂缓审理申请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七、八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七、八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无需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