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83838号“农夫蛋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夫蛋品 80183838

阅读:182787 2025-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弥勒凯源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恒于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83838号“农夫蛋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6297号“农夫尚品 CAMPESINO 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5…

  申请人:弥勒凯源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恒于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83838号“农夫蛋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6297号“农夫尚品 CAMPESINO 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54188号“农夫吉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95380号“农夫粮品nongfuli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60055号“农夫优品 ZGNFY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26805号“农夫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09747号“农夫直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37067号“农夫商城Nongfush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480979号“农夫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545137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774916号“农夫石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146713号“农夫谷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782975号“蒲城金农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金农夫 农 PUCHENGJINNONGGUOSHUYOUXIANZERENGONG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958391号“好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9752211号“老农夫 闽 MINLAONO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374889号“老农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0147946号“农夫跑山鸡 EATING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9310246号“农夫卖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2260766号“农夫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0011937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5549910号“农夫上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47793532号“农夫货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74327369号“农夫山泉 送水到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9395594号“农夫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9064345号“农夫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68466410号“农夫山泉 送水到府 HOME DELIVERY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4250482号“农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74327369A号“农夫山泉 送水到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44049730号“农夫山泉 好果汁是种出来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25334641号“农夫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78792265号“农夫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产品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获荣誉、产品照片、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六、十七、三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二、十八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十八、二十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九至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九至二十一、二十二至二十九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九至二十一、二十二至二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九至二十一、二十二至二十九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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