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万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泰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初自服装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86267号“风尚农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176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03月19日至2024年0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相关经营票据;
2、申请人的相关经营合同;
3、申请人商铺仓储照片、商品图片;
4、商标注册公告、转让公告;
5、申请人开设的风尚农场店铺门头照片;
6、申请人为开设风尚农场店铺购置的设备以及商品对应的发票;
7、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8、制作宣传单页的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征途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7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6不涉及复审服务。证据4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7、8系他人为申请人提供广告制作、广告等服务,申请人为购买方,该证据并非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