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621230号“迈仕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迈仕腾 68621230

阅读:136461 2025-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超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滕之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68621230号“迈仕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囤积商标类别跨度大,商标关联性低,囤积商标后便以兜售为目的,大肆售卖,谋取不正当利…

  申请人:河北超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滕之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68621230号“迈仕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囤积商标类别跨度大,商标关联性低,囤积商标后便以兜售为目的,大肆售卖,谋取不正当利益,缺乏商标正常使用基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且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的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网页截图;3、他人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后,已经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2、淘宝、抖音页面截图;3、网站查询页面截图;4、产品和包装照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我局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且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对争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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