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bony Media Group, LLC(原申请人:1145 HOLDINGS LL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0212号“EBO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3295号“乌木 Wu Mu”商标、第37016283号“乌木 UOMOPILATES” 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并公告。鉴于两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