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善百年特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华丽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5日对第66696426号“善百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善百年”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品质、历史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驳回。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申请注册,2023年3月28日在第41类“学校(教育);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博物馆设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录像带发行”服务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中包含“百年”,使用在“学校(教育);娱乐服务”等核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文字为其核定使用服务的通用名称,或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存在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