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EUROVIGI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0851号“DYNAMIC SPECTRAL SCO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英文短语,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宣传报道、及在先商标决定、判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YNAMIC SPECTRAL SCORING”可译为“动态光谱评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5、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