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36270号“FIRST ST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RST STAND 81236270

阅读:89904 2025-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36270号“FIRST ST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英雄联盟”系列商标真正的权利人。申请商标“FIRST STAND”中文名称“英雄联盟全球先锋赛”,系申请人围绕《…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36270号“FIRST ST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英雄联盟”系列商标真正的权利人。申请商标“FIRST STAND”中文名称“英雄联盟全球先锋赛”,系申请人围绕《英雄联盟》游戏举办的赛事英文名称和标识。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赛事和赛事举办人形成一一对应指向关系。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汇,无既定含义,通过使用进一步具备了极强的显著特征和应有的可识别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及其知名度介绍、《英雄联盟》游戏及其知名度介绍、申请人商标和著作版权受官方保护记录、宣传推广情况、获奖情况、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FIRST STAND”,其中“FIRST”可译为“第一”,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译为“第一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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