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09371号“悠然阳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悠然阳阿 73209371

阅读:89299 2025-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万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城县浠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4日对第73209371号“悠然阳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21年便享有《悠然阳城》、《悠然阳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悠然…

  申请人:郭万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城县浠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4日对第73209371号“悠然阳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21年便享有《悠然阳城》、《悠然阳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悠然阳城”、“悠然阳阿”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截图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汽酒;青稞酒;黄酒;食用酒精;白酒;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葡萄酒;白兰地”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的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且争议商标“悠然阳阿”仅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标识,与整体达到具有创作性高度的作品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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