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连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乡市大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0日对第68010954号“森林博士SEN LIN BO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940件商标,种类数目多,行业跨度大,品牌名称繁多,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的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将名下大量商标以高价出售、标榜,主观上有不以使用目的的抢注、囤积、贩卖商标进行牟利的目的。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商标交易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桐乡市智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28日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23年12月6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已经核准变更为桐乡市大漠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近64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第28322146号“养乐堂及图”商标、第23092015号“农乐福”商标、第22163898号“千胜客”商标、第22264375号“益达来”商标等。同时,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3453051号“玉门关”商标、第61886407号“世芳”商标、第61868002号“城南旧事”商标等多件商标在标源等网站进行公开售卖。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近640件商标,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有多件商标在标源等网站进行公开售卖。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