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02786号“马蜂窝当地指路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37164号“蚂蜂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汽车出租;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货运;管道运输;安排旅行;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运输;快递服务;旅行预订”服务上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在指定使用的“能源分配”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安排旅行;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服务上予以驳回,在“汽车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汽车出租;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货运;管道运输;运输;能源分配;快递服务”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