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05123号“OU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UPAI 35205123

阅读:37125 2025-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朝阳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2日对第35205123号“OU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34909号“欧派及图”商标、第4411926号“欧派 OUPAI”商标、第116…

  申请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朝阳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2日对第35205123号“OU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34909号“欧派及图”商标、第4411926号“欧派 OUPAI”商标、第11629093号“欧派”商标、第10196431号“欧派 OUP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欧派 OUPAI”的复制和翻译,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系恶意注册人,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被申请人恶意受让多件“OUPAI”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办公和经营规模照片;

  2、申请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证明;

  3、商标注册使用情况;

  4、商标管理与维权成功案例;

  5、领导视察参观及企业、品牌所获荣誉;

  6、品牌宣传报道、广告宣传、参展情况;

  7、申请人各地门店及网络店铺图片;

  8、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证明;

  9、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囤积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刘中明于2018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2021年10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栏杆、非金属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3、2014年9月,引证商标二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770件商标,包含“佳洁乐 JIAJIELE”、“新宜家 XINYIJIA”、“膳魔家 SHAOMOJIA”、“洋井坊”、“九猎王 JIULIEKING”、“北欧派”、“托福 TUOFU”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非金属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关联性的商品。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欧派”商标在非金属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OUPAI”作为商号使用在“金属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四、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自然人个人共申请注册了177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佳洁乐 JIAJIELE”、“新宜家 XINYIJIA”、“膳魔家 SHAOMOJIA”、“洋井坊”、“九猎王 JIULIEKING”、“北欧派”、“托福 TUOFU”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审查,同时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案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但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受让人不能改变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行为性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

本文《关于第35205123号“OU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UPAI 352051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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