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RUCKVAULT,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5354号“TRUCKVAU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和特点。申请商标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相对应,符合商业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享有较高声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在第12类“TRUCKVAULT”以及“TRUCKVAULT及图”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TRUCKVAULT”可译为“卡车保险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