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协诚印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15806号“协诚印务XIE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0298号“协诚XIE CHENG及图”商标、第43409914号“诚协”商标、第36428630号“劦橙Xie Cheng”商标、第1555897号“协成及图”商标、第12571171号“协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协诚”,该词与引证商标二“诚协”及引证商标四、五中汉字“协成”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申请人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