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骅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驰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48444号“无诤有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中“无诤”二字在商标中无复杂的佛教含义,具有现实意义,并因其他语词的存在,有独创性含义。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无诤”与佛教用语相同,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