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064857号“爱尚换鞋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尚换鞋吧 82064857

阅读:23665 2025-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萌 委托代理人:陕西信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64857号“爱尚换鞋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辨识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01209号“爱尚衣吧”商标、第8839601号“爱尚百搭网 ”商标、第262…

  申请人:王萌

  委托代理人:陕西信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64857号“爱尚换鞋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辨识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01209号“爱尚衣吧”商标、第8839601号“爱尚百搭网 ”商标、第26213362号“爱尚公社AISHANG GONGSHE及图”商标、第14603483号“爱尚智造 H及图”商标、第19505350号“爱尚王牌 ASWP”商标、第9487066号“尚爱 SUN & I”商标、第7582128号“爱尚无痕Aishangwuh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男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鞋、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爱尚”,该词与引证商标六中汉字“尚爱”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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