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励登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92625号“POWERW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788925号“POWERWILD”商标、第79422120号“POWER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具有显著性,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合金、金属喷头、铁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钢合金、滑油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钢合金、金属喷头、铁丝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钢合金、滑油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POWERWELD”“POWER”译为“动力”,“WELD”译为“焊接”,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