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东利多控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50746号“寸屋拉面 ZUN ZUNDO-YA RAMEN ZUNDO-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6914432号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6504533号、第5649388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