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36365号“金银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12793号“银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品的古装爱情剧《金银错》同名商标,该剧改编自尤四姐的同名小说,讲述了一段“计中有情,甜虐交织”的情感故事。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并未描述其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与其实际使用服务的内容毫不相关,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在其他商品类别上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金银错”商标成功注册,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故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银错》电视剧介绍、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金银错”是中国古代传统金属细工装饰技法之一,主要用于商周时期的青铜器,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