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宝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10194号“好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7710号“秋好”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