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钊龙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中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62821号“闽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81450号“闽香鱼”商标、第81351154号“闽香红 MINXIANG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闽香”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闽香鱼”及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闽香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