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环辰帆颂网络服装商行
异议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环辰帆颂网络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7666945号“A MI YO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 MI YOO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1646137号“AMI PARIS”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18777号“AMI ALEXANDRE MATTIUSS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围巾;服装绶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主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及域名文字有一定区别,异议人称该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域名权等在先权利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66945号“A MI YO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