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晓婷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72535号“澕源HE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7063号“仙水冷泉XIAN SHUI LENG QUAN及图”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3435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2802号“仙水冷泉XIAN SHUI LENG QUAN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商品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