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宇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73087号“宇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53096033号“宇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的引证商标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