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和盛丰禽类屠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10122号“和盛丰狮头鹅HESHENGFENGSHITO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9987号“和成豐 HUA SENG HONG 195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审查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88059号“和盛丰狮头鹅 HESHENGFENGSHITO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经放弃抽签,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有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于2024年8月向申请人寄送《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事项,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完成抽签,视为申请人放弃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会计;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有效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饶平县忠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经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以抽签方式确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完成抽签,所以视为申请人放弃在复审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