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国富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0252号“杨字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46013号“素丝汇 杨及图”商标、第18840019号“杨 茗杨汇MINGYANGHUI及图”商标、第9336510号“杨小二 杨及图”商标、第67500235号“杨 杨氏红太阳 SHENG XIAN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使用申请商标,经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