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友义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1522号“友义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18176号、第17498906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