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化州市丽岗无妄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65425号“太乙医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93837号“太乙本草TaiYiBenC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体资格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65698号“太乙优品 TEYEE SPRING”商标、第46227309号“小太乙”商标、第26234143号“太乙古方及图”商标、第36125164号“太乙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本类申请注册系列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网络检索申请人结果截图、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桂圆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外,即使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体资格处于注销状态,但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不因经营资格的注销而终止,故引证商标一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