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丰裕粮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卓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来安县大英镇五岔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3日对第65666872号“大英五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其整体字面含义为“大英县的五岔路口”,不具有任何显著性。争议商标易造成公众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裁定文书、网络检索结果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申请注册,202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树木;植物;谷(谷类);毛豆(新鲜连荚大豆);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农作物种子;饲料;宠物用香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由中文“大英五岔”构成,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地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由中文“大英五岔”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活树木”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