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70942号“赢鸟 YINGN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赢鸟 YINGNIAO及图 77870942

阅读:75550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全刚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77870942号“赢鸟 YING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吴全刚申请商标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0枚商标,均位于第9类,申请的商标…

  申请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全刚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77870942号“赢鸟 YING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吴全刚申请商标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0枚商标,均位于第9类,申请的商标涉及20种不同名称,其申请商标明显超出了个体工商户正常商业经营所需,无法将名下商标悉数投入使用。同时,被申请人将其申请的全部商标放至多个转让平台上进行公开出售,并且名下亦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酷立讯”“巨能行”“数智蛙”等。因此,被申请人显然为囤积商标、出售商标、“傍名牌”的恶意主体,其申请注册数量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注册的目的是通过销售商标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检索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镇平县全刚百货店的工商信息、他人知名品牌及姓名介绍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0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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