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浩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力森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吕艺茵)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3日对第64348748号“力宝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其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且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商标的行为。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售卖商标网页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注册,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相纸;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防冻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固化剂;灭火合成物;肥料;除水垢剂;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制化妆品用胶原蛋白原料”。经核准,于2025年1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售卖商标网页真实性难以确认,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