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特派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8746279号“爱波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抢注、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名下一共26件商标,几乎都是抄袭申请人商标或者他人知名商标。这些被抄袭的商标几乎均是国内外知名宠物用药品牌,并且抄袭的一模一样。很明显被申请人的抄袭行为已经形成模式。这样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的目的,明显不是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在在先裁定中,贵局已经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以及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侵犯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且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二、申请人的“爱波克”系列商标已经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类似及有关联的商品/服务上,并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爱波克”系列商标,包括第26758711号“爱波克 APOQUEL”商标、第26758712号“爱波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对前述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构成混淆性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两者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以及被抄袭商标简介;2、申请人相关简介;3、申请人所获奖项;4、申请人官网/微信对“爱波克”的宣传使用打印页;5、“爱波克上市会”现场照;6、“爱波克杯-临床小动物皮肤病大赛”现场照;7、硕腾2021产品手册;8、硕腾旗下产品、海报、兽医手册、市场宣传资料等对“爱波克”进行使用的图片;9、硕腾旗下产品宣传册、标签页等对“爱波克”进行使用的图片;10、“爱波克”广审证书使用图片、兽药进口证书;11、“爱波克”经销商及且年度总销售额材料;12、与广告商合作的物料制作报价、宣传预算及相关发票;13、关于“硕腾”的国内相关新闻报道;14、关于“爱波克”国内相关新闻报道;15、申请人“APOQUEL”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商标列表;16、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17、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在先裁定;18、被申请人网店打印件;19、被申请人网店销售VETMEDIN以及AMINAVAST品牌兽药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25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杀虫剂;婴儿尿布;卫生巾;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用于预防和治疗犬科动物皮肤病的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原名义为上海乐小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2021年3月8日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当前名义。原名义上海乐小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8件商标,被申请人当前名下有26件商标,其中“道维森”、“耳肤灵”、“速诺”、“VETMEDIN”、“AMINAVAST”、“威隆”等商标与国际知名兽药商标相同或相近。其中部分商标申请中被驳回、或在无效宣告中裁定无效。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将第13119737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在理由中并未引用,我局不予评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交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构成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原名义为上海乐小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2021年3月8日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当前名义。原名义上海乐小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8件商标,被申请人当前名下有26件商标,其中“道维森”、“耳肤灵”、“速诺”、“VETMEDIN”、“AMINAVAST”、“威隆”等商标与国际知名兽药商标相同或相近。其中部分商标申请中被驳回、或在无效宣告中裁定无效。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等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