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亦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奎文区邦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3784729号“UBMA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为商标抢注人和售卖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的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而非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数量情况;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存在抄袭抢注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名下的18个商标已经转让至分散主体情况;与本案情形一致的在先判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由答辩人独创的商标,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出于实际使用目的,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不具备任何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主观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系授权申请,且在实际使用中。除争议商标外,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亦均为实际商标权利人所授权申请,且处于实际使用中,其中部分商标已经转让至实际权利人名下。3、答辩人名下商标数量合理,与委托人抖音集团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相匹配,且争议商标已启动回归实际权利人的转让流程。匿名申请系商标权利人正常商业策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竹居公司出具的《声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以及提交无效宣告答辩的往来沟通记录;答辩人受委托申请注册商标的往来信函截图;答辩人所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官网或媒体报道)打印页;类似商标收到的审查意见书与初审公告页;驳回复审重审决定书、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奎文区邦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宋钦勇)于2023年08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3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2025年07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晋之)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