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宇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丰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6日对第72338504号“幸福号拍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品牌“幸福号出行”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多个商标注册在多个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采购电动车的合同;申请人与“幸福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及注册的微信小程序界面;线上宣传、报道界面;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及“幸福号出行”的宣传页;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因此,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