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严赛月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严赛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9466363号“X-KE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KE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毛巾;床单和枕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5730号、第6788150号“IK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66363号“X-KE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