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74062号“萫里柠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萫里柠记 63374062

阅读:91585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三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卓裕振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63374062号“萫里柠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903511号“柠季 NINGJI及图”商标、第53689081号“柠季 手打柠檬茶”商标…

  申请人:湖南三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卓裕振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63374062号“萫里柠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903511号“柠季 NINGJI及图”商标、第53689081号“柠季 手打柠檬茶”商标、第61996898号“柠季 ningji”商标、第61996907号“柠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囤积、抢注商标的恶意,在明知申请人“柠季”品牌存在的情况下还故意申请注册多件与“柠季”高度近似的商标,并指定在第43类与申请人核心经营的业务上,不仅如此,被申请人还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尤其针对茶饮行业领域,其注册申请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之情形,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人名下申请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与所抄袭、复制的知名茶饮品牌对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例;争议商标在互联网环境中易与“柠季”相混淆的证明;申请人介绍、柠季门店信息汇总表;相关宣传报道及使用材料;品牌荣誉;“柠季”店铺开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及沟通记录;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萫里柠记”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识别文字“柠季”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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