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530449号“仝世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仝世缘 56530449

阅读:144010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波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第56530449号“仝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波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第56530449号“仝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二、被申请人摹仿多个白酒行业在先知名商标进行商标注册,并且抢注知名运动员姓名以及网络热点名词,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裁定书;获奖证明;广告合同、发票、图片、销售合同、发票等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参加公益活动资料;在先决定书、裁定书;质量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仝世缘”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文字“今世缘”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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