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36766号“传奇起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传奇起源 49036766

阅读:132245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真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49036766号“传奇起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发行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真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49036766号“传奇起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发行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7602752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9726830号“热血传奇及图”商标、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商标、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商标、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 网络游戏 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 网络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三、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四、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五、基于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共存更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多个具体规定,属于扰乱申请人企业正常经营的恶意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传奇世界网页宣传资料;

  2、传奇世界宣传片及协议;

  3、传奇世界手办、服装等衍生品的制作协议、发票、图片及公证书;

  4、传奇世界所获荣誉;

  5、热血传奇网页宣传资料、宣传和使用资料的公证书、手办和服装等衍生品的资料、所获荣誉;

  6、企业所获荣誉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娱乐信息;提供体育信息;提供健身设施;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

  2、各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传奇世界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于2015年6月5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的“提供娱乐信息;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传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还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我局认为,前述条款保护对象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双方商标权利冲突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不适用前述规定。

  四、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本案争议商标并非三维标志商标,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中,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9036766号“传奇起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传奇起源 490367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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