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琅博控股(威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75580267号“百路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48236号“百路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名下的“百路驰”、“BFGOODRICH”品牌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公众熟知,进一步增加了双方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在在明知的情形下,针对申请人知名商标抄袭模仿,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7年人民网的相关报道;百度百科关于“百路驰”的介绍;“百路驰”系列轮胎的产品标签、宣传手册;销售发票;媒体报道情况;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在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充气轮胎、车辆内胎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百路坦”与引证商标“百路驰”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充气轮胎、车辆内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